2007年12月20日,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三源村的唐先生夫妻自愿与同村冯女士母子签订《卖房协议书》,6600元购买冯女士母子所有的瓦房一路。双方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反悔赔偿对方违约金1000元。并由同村村委会干部及介绍人作为证明人、中间人在协议上签字证明。协议签订后,唐先生夫妇及时付清购房款,冯女士母子当即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唐先生夫妻对房屋装修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遭到冯女士母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唐先生夫妻诉进法院。
法庭审理中,冯女士母子以土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生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不能转让,农村房屋禁止买卖等提出反诉,故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为无效或是不生效的合同,要求判令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唐先生夫妻以农村买卖房屋司空见惯,双方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说被告并不是无房无地,其所卖房屋也是从他人手中买来的等作了辩解。
麒麟区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付清房款,被告也当即交付了该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在占有该房后也进行了相应的装修。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依法协助原告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被告拒绝协助办理,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冯女士母子有协助原告办理买卖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同时判令被告冯女士母子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