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出钱委托别人帮忙买房。首付款给了,贷款也一直在给,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房子成了被委托人的,要不回来。
近日,江北区法院一审驳回外籍人士李莉莎要求确认其委托被告购得的房产所有权归自己的请求。李莉莎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老外托人买房
李莉莎今年38岁,是名外籍人士,在重庆工作。2009年2月21日,李莉莎支付40万元给朋友余某,由余某出具收条载明:1、李莉莎买下江北区洋河东路长安麒麟公馆4栋30-4号,名义委托给余某侄女余晓芳,与此相关的房屋担保及转让权归李莉莎所有,进行处理时须李莉莎许可方才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余晓芳与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乙方余晓芳支付房款人民币105536元和代收费5155.36元,大修基金15166.08元交房时交付。其中,乙方向银行申请40万元20年按揭贷款。
经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审核,余晓芳办理了该房屋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2009年5月20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现产权登记在余晓芳名下。
签了委托合同
出钱委托别人帮自己买房,房子却登记在别人名下,今后扯皮怎么办2010年2月19日,李莉莎与余晓芳签订了一份《名义委托合同书》:
第一条:本合同目的是甲方(李莉莎)所有的不动产以乙方(余晓芳)名义进行信托。
第二条:不动产地址:江北区麒麟公馆4栋30-4号。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代替甲方做名义担保。
第四条:甲方需以乙方名义偿还此房每月贷款金额(包括物管费),及支付公共费用、通信费、水费、燃气费等。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行使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都须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对抗。没有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单独侵害房屋权利或任意转让。
委托人变脸了
此后,房价涨得很快,该房屋的房价从2009年的每平方米四五千元,涨到七八千元。2010年,李莉莎要求余晓芳将房屋的产权人变更过来,遭到拒绝。随后,李莉莎将余晓芳告到江北区法院。
庭上,李莉莎出具了双方签订的《名义委托合同书》,并称基于该合同,自己应有该房产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力。李莉莎请求法院,确认以余晓芳名义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自己。而余晓芳则辩称,她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的表现,且内容合法,因此享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出具的收条提到了李莉莎有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其次,余晓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李莉莎又有支付合同中约定首付款、税费及房屋大修基金的行为;再次,李莉莎与余晓芳签订的名义委托合同中,明确提到房屋的所有权归李莉莎所有,余晓芳仅代替李莉莎做名义担保……综合多方事实,法院认定余晓芳是受李莉莎之托购买涉案房屋。
房子没拿回来
法院认定余晓芳是受李莉莎之托购买涉案房屋,是否意味着余晓芳就该把产权所有人变更为李莉莎其实不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外籍人士购买商品房需要一定条件。具体到本案,李莉莎必须具备其来中国工作、学习超过一年且经中方批准的证明,方能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然而李莉莎并未提供上述证明。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莉莎现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