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拒绝交房我能要求延期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shhkfcls.maxlaw.cn/
2004年6月20日,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付日期是2005年6月30日,交付条件为开发商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方能交付 使用。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还约定每户设ic卡水表和ic卡燃气表。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但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我发现开发商欲交付的房屋未安装ic卡水表、燃气表,而且要我先交纳物业费、采暖费、产权代办费等,我不同意,现在入住日期已过近半年,我不能入住新房,请问我能要求延期赔偿吗?
王乾
王乾同志:
开发商以购房人先行结算房屋面积差价款、支付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费、采暖费并且必须委托开发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产权证书、交纳产权代办费,作为房屋交付、取得房屋钥匙的先决条件的做法是违反合同约定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开发商违约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格式合同第五条约定商品房交付后再结算面积差价款,而不是开发商要求的先结算后交钥匙。二是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不许开发商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三是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与房屋交付没有必然的联系,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与开发商交房的行为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综上所述,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到来时,开发商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利用掌握房屋钥匙的强势地位,在房屋交付时附加了合同以外的条件,导致你不能按时入住所购房屋。因此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应按照你们格式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直至将房屋交付给你。
刘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