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假证明意图办继承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shhkfcls.maxlaw.cn/
房产公证造假案例,要注意识别。本文提供如何防范房产公证造假。如今,公证日益走近百姓生活,然而,在申请公证的过程中,有人却丢掉了“诚信”,在相关证明上动起了“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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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运城永济市公证处受理了一起造假骗公证的案件。
21岁的王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名下有2万元定期存款到期未支取,其父母为支取存款,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审查了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村委会出具并经派出所核实的亲属关系等所有相关证明材料,均无差错,但在核查亲属关系时,被知情人无意中一语道破:孩子有半岁了吧?公证员一听,这跟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有出入:死者王某未婚且无子女。随即再次询问当事人并告知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后果,在确认当事人隐瞒死者有丈夫有儿子等其他继承人情况后,要求重新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否则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
今年以来,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因为被继承人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或突然去世,名下的存款和房产需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因为怕麻烦、继承人凑不到一起或不想让另外的继承人知道、参与等种种原因,故意隐瞒或谎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形屡屡发生,仅近期就连续出现了三次,每个公证员都遇到了不同情形骗取公证书的情况。
为及早防范、杜绝公证书出现疏漏,永济市公证处专门召开全处人员会议,告诫大家一定要重视亲属关系的核查,并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办理继承公证指导意见》和具体工作实践,总结出核实、审查的方法如下:
(一)采取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证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如通过电话联系出具证明材料人,核实子女数量和情况;
(二)从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中父母子女年龄分析、推断子女数量。如:亲属关系第一个子女和父母年龄相差较大;
(三)如果当事人未婚,要求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或没有婚姻登记证明并经向出具机关核实;
(四)通过走访居住地,了解婚姻及子女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如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处将不予办理此项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