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于2001年6 月18日向我村委会申请了2亩土地,用于建养殖小区。并已经交了一年的租赁费。可刚打好地基,我村甲某找到了我,说这地在一年前(2000年4月4日,前一届领导班子时)大队就租给了他,并有合同和租赁费收据。次日(2001年6月23日),我俩同时来到了大队,说明了情况,大队干部要求我先停工、解决此事,我于当天下午就停了工,找大队领导解决此事,但找了一天半甲某也不来,我又接着干。2001年7月1日大队领导郑重把我、甲某(还包括书记、村主任等共5名委员)共同坐到了一起,各自说了自己的实际情况后,书记说,给他5天时间查清后给答复。可一直到了7月15日,也没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期间我找过书记3次,得到的答复都是“等等再说”。2001年7月19日我接到了一个县法院打来的电话,说让我到法院民厅去一趟,说说这事,我说没空儿,他说那就下周二(7月24日)。我今天去了,在和议厅法官给了我一份甲某的起诉状,给我看了他的合同和交租赁费的收据。并让我去问大队,我在小区建房大队是否同意,要是经同意建的,我的经济损失应由大队承担。我真不知如何是好?另外:甲某的合同上“承包经营土地位置” 一项为空白,什么也没填。
【解答】您的情况属于租赁纠纷。
一、对方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正如您所说,“承包经营土地位置” 一项为空白,那么这里就有文章可作,您还需向大队查询,是否已经租给这个人,以及出租的是那块土地。
二、大队的赔偿问题。承包土地应签订书面合同,您没有签订,存在过错。大队或村委会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正如法院所说,如果大队同意建房的,大队承担责任;大队没同意、但村委会同意的,村委会承担责任。
三、建议您与大队协商,尽量从“承包经营土地位置 一项为空白”这件事做文章。这样是最简便的一种方法。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