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申请廉租住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4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shhkfcls.maxlaw.cn/
记者了解到,今年湖南省获得的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计超过10亿元,继续在筹集资金总数中占一定权重。同时,根据《试行办法》,全省还将从市州、县市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等渠道筹集资金。资金来源途径更加明确,渠道更加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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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
如何保障新建(筹集)的廉租住房来源?《试行办法》正致力于形成一套可操作的运行机制和程序: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同时,廉租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还附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相配套。
此外,为坚持经济、适用和以人为本原则,《试行办法》还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不得将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申请租住廉租房要向社会公示
为保证廉租住房保障真正落实到位,《试行办法》就如何鉴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出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包括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的定义和测算。同时,《试行办法》还添加了新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据介绍,此举目的正在于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延伸到街道、社区,使之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试行办法》还在申请与核准程序中强调公示环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后,由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示。
同时,《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监督管理保障执行
《试行办法》强调,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加强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对未按规定比例进行配套建设及户控面积超过标准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部门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据悉,今年2月中旬,省政府将与各市州政府签订2009年度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书,廉租住房保障将继续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