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促进和谐重庆建设,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市经委、市市政委负责做好电、气、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水、电、气供应企业必须确保物业小区水、电、气供应;积极调解因供电、供气、供水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推进水、电、气收费向最终使用人收取工作,指导并督促新建住宅项目安装“一户一表”和推进老住宅区“一户一表”改造工作。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消防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认真审查场地证明,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从事餐饮、娱乐、旅馆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发布广告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加强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保证维修资金足额交缴,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效用,为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要服三、明确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
(一)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具体比例如下:
建筑规模(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提供比例
1万至10万
5‰
10万以上至20万
4‰
20万以上至30万
3.5‰
30万以上
3‰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上表实行分档累进计算。
物业项目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
(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按以下原则进行:
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同期或分期建设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开发商开发建设,但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共有的项目,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图纸上注记。
四、开展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引导物业管理进入老旧住宅小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进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改善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通过整治,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条件不成熟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以提高旧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加快立法进度,切实做好《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改论证工作,抓好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以此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加大物业管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增强企业的服务意识,为物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