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16591793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法律视点

首次起诉离婚判离仅占5% 专家:给离婚一个冷静期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7日 来源: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http://shhkfcls.maxlaw.cn/

Tags: 离婚  

首次起诉离婚判离仅占5% 专家:给离婚一个冷静期
【发布日期】 2015.06.14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关键词语】 起诉离婚,离婚标准,冷静期
【全文】
  

  当婚姻走到尽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好离好散,登记离婚的比例正在逐步上升;很多离婚案件主要的争执点不是感情是否破裂,而是财产怎么分割;夫妻财产的房产化证券化资本化趋势明显,虚拟财产分割不断出新,比如分割网店的,分网络游戏装备的、手机号码、qq账号的等等……

  上述这些结论,出自一项由北京市某法院和中华女子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最新联合完成的课题研究。值得一提的是,研究结果还表明,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只占全部案件的5%。

  “应该对我们的离婚法定标准和法学理论进行反思,尤其是立法本身目前是不是有局限性、是否科学。”负责该项课题研究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在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时候,应该合理吸收现实审判规则中所蕴含的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如果仅仅是单方起诉离婚,建议增加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给当事人以修复感情修复婚姻的机会”。

  大数据支撑婚姻家事立法

  林建军介绍,此次课题组是基于1000份离婚判决书,对我国离婚法律的适用状况进行了实证考察。

  “之所以要以1000份离婚判决书为样板,主要是考虑到离婚诉讼是离婚的主要途径,而判决书又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主要载体。这些样本跨度达到10年,即2001年到2010年,之所以选择这样的时间段,也是因为2001年是新婚姻法实施的年份。”林建军说,“梳理1000份离婚判决有这样一种考虑,即试图通过一些指标的梳理统计来准确把握了解我国离婚法适用的真实情况。”

  “在民法典正在编纂的大背景下,利用好这些大数据,无疑可以为完善我国家事法立法提供数据支撑。”林建军说,司法活动是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连接点,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尤其是在目前移动互联网时代,更应该充分利用好家事审判领域的大数据。

  概括性离婚标准值得反思

  司法实践中,经常是原告起诉离婚,认为双方感谢破裂,但被告不同意,主张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离婚

  目前,我国的离婚法定标准由婚姻法第32条作出规定,除作出概括性的“感情破裂”法定标准之外,还具体列出了几种情形,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然而,首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法定的事由,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数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此次课题调研结果表明,536个离婚案件中,有394个案件,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感情没有破裂或是没有完全破裂为由不准离婚;有142个案件,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这142起案件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判决离婚的仅有32件,占5.1%,这32件都是符合婚姻法列举的四种法定离婚情形,或者一方当事人被长期监禁。

  由此可见,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仅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才会认定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否则将近95%的案件是不予认定的。之后再次起诉离婚的比例就会高很多。所以首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法定的事由,法院多数不会判决离婚。

  为什么法院对离婚有着如此审慎的态度林建军分析指出,离婚案件的性质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内涵有伦理亲情等因素。这种诉讼一方面以客观真实追求公正为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以消除对立、挽救没有死亡的婚姻为取向。而且,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终局性,即便终审错误了,也不可能改变,而且也没有离婚无效的规定。

  立法时吸收司法智慧经验

  显然,由于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很模糊,审判实践中就找到了一个很有操作性的标准,即首次起诉离婚不判离,除非符合法定的四种事由。这种做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其实已经规则化和制度化。

  一些主审法官坦言,不判离婚等于给了当事人一个机会,如果真的觉得没法过下去了,还可以再次起诉。

  对于这种做法,有学者一边倒地认为实践出了问题,但林建军认为应该对立法和法学理论进行反思。“正因为立法本身的标准不科学不客观,才会导致司法难以确切把握。”林建军说。

  林建军认为,立法是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但是感情本身就是很主观,很模糊,也很隐秘的。当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双方对问题的看法和陈述是冲突矛盾的,作为法官也很难探知真相。“司法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法律依附性,必须要依法司法。只有立法立的出来,司法才能审的出去。而且司法还具有审慎性,自由裁量权必须正当合理地行使。所以,目前现有的规则难以为审判提供有效的法律资源共享,导致法院不得不审慎创制了一个更可行更安全的规则。”

  林建军建议,在认定夫妻关系的时候,应该合理的吸收审判规则中蕴含的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如果仅仅是单方起诉离婚,可以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从而给当事人以修复感情修复婚姻的机会。感情是夫妻关系的一部分,但绝对不是全部,除了感情,夫妻之间还有性生活、经济生活等,所以32条实际上已经不能逻辑自洽了。“法院认定的离婚应该是死亡的婚姻,其他的婚姻应该可以挽救。实际上,首次离婚法院不判离,等于就是给了双方当事人6个月的一个冷静期和考虑期。”林建军说。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659179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